為什麼新藥或是新醫術的臨床試驗會被汙名化成這樣?身為一個臨床醫師以及半個業餘科學家只感覺到深切的悲哀。

 

在之前的文章:淺談新藥的開發,格主有介紹新藥開發的流程。新藥好不容易通過美帝FDA(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重重關卡,FDA審核會議通過核准,其新藥可以上市銷售。但不是藥廠就準備翹腳賺大錢,藥廠想要打入其他國家市場,還必須經過其他國家FDA的重重審核和臨床試驗。例如有一種新開發的藥物要進入台灣,就必須經過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核准;如果沒有得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核可,在台灣使用、販賣都是違法的行為。199165日沈富雄攜帶未經衛生署核准的EPO(紅血球生成素,現在洗腎病人的貧血都規則施打)入境被捕,1992 年被判刑兩年並科罰金六千元,緩刑三年。至於某個台北市長候選人的姊姊,為什麼販賣未經核准的藥品可以緩起訴處分,這是屬於黑卡黨證無敵的範圍,請恕格主不能解釋。

 

可能有讀者想問,為什麼在國外已經做完三階段的人體臨床試驗,進入台灣仍然需要台灣TFDA這一關?主要的原因是,歐美國家臨床試驗的對像通常是歐美地區的受試者,由於人種的不同,藥物的效果會有微妙的差異。所謂微妙的差異就是:有可能藥物效果會比較差,或者是副作用比較大。簡單舉個例子,就拿古老的阿斯匹靈來說,阿斯匹靈在預防中風和心肌梗塞是很重要的治療藥物,同時也是第一線的預防藥物。臨床使用上,歐美地區的心肌梗塞病人服用阿斯匹靈的劑量非常高,遠遠超過台灣的病人。原因是台灣的病人吃阿斯匹靈產生的副作用,如胃潰瘍、胃痛的人實在太多了,甚至有些病人會產生嚴重的胃出血。因為人種的差異,連這個這麼古老的藥,都需要調整劑量和用法。因此,TFDA把國外FDA通過的新藥,要求在進入國內市場之前,進行必要的臨床實驗,格主認為這是比較安全也是負責任的做法。

 

【美國人拿台灣小孩當實驗品?台灣小孩是天竺鼠嗎?】看起來很聳動對吧,這發生在1980年代大報的頭條。B型肝炎血漿疫苗才剛發展出來,在國外完成了動物實驗以及初步的有效性實驗,高危險群實驗(醫護人員、血液透析的病人)也才剛完成,小規模的小孩疫苗施打在1978年才完成。1981年巴斯德和默克藥廠終於通過美國和法國的FDA,可以正式的上市。台灣的臨床試驗才正式啟動,也從臨床實驗中了解「垂直感染」(母親在生產的時候直接傳染給新生兒)的重要性。基於這個臨床實驗的結果,198311月,行政院正式核定B型肝炎預防注射計畫,而高危險群的新生兒(母親是B型肝炎帶原者)會加打抗B型肝炎球蛋白。結果呢?台灣兒童B型肝炎帶原率已由10%降至1.7%,而台北市兒童B型肝炎帶原率更降至<1%2007年六歲以下幼兒感染率全台已經低到0.7%。這個成就,毫無疑問是台灣公衛史上數一數二的勝利。

 

記得在我還是醫學生的年代,胸腔內科的主治醫師很興奮地跟我們說,第一個非小細胞肺癌的標靶治療藥物要在台灣上市了,是全世界第四個上市的國家。這個讓老師興奮不已的藥物就是艾瑞莎(Iressa 正確來說是 EGFR(上皮生長因子第一型接受器)的酪胺酸酶(TK)抑制劑;它拮抗了EGFRTK的作用,造成癌細胞生長訊息不會往癌細胞膜內和細胞核傳,抑制癌細胞生長。)。在國外剛做臨床實驗的時候,效果十分有限,跟一般末期肺癌化療的效果差不多。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亞洲人使用的效果比歐美人士好非常多。在歐美的非小細胞肺腺癌的病患大概只有<10%的病人有EGFR的突變,約為亞洲人的 1/3,所以亞洲人使用 Iressa 的效果會比歐美人士有效。末期肺癌一般中位生存期僅為3個月,一年存活率約10%;使用艾瑞莎中位生存期可達7個月,一年存活率超過25%。而且艾瑞莎是口服給藥不用住院,對艾瑞莎有效病人的病症都會大幅緩解,病人的生活品質有顯著的提升。

 

有些民眾會認為,外國廠商拿台灣人當白老鼠云云,那根本是無稽之談。藥廠的新藥想在台灣上市,必須先經過國外的人體試驗,那豈不是國外的民眾先當了台灣人的白老鼠?這種沒有大腦的言語,講出來只是讓人恥笑而已。二次大戰德、日兩國利用戰俘作了很多不人道的人體試驗,所以世界衛生組織於一九六四年在芬蘭舉行的世界衛生會議制定了「赫爾辛基宣言」。宣言中明訂人體試驗的倫理規範,主要目的是要保護受試者的安全。其精神大約可分成三個原則:一、自主(autonomy)原則。二、受利(beneficence)原則。三、公正(justice)原則。基於這個理念,台灣各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都設有人體試驗委員會,而衛生署也委託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臨床試驗。一個簡單的臨床試驗必須連過兩個委員會的審查合格才能開始試驗,一旦違反臨床研究的倫理,輕則這個研究的心血化為烏有,重則法律的追訴還在其後(詳細的資料附於延伸閱讀)。

 

台灣的臨床實驗規範是衛生署於9416日訂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依據藥事法第42條發布施行,於96年六版修正。當然,有關人體臨床實驗的醫療法規洋洋灑灑,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看文末連結。例如醫療法第8: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人體試驗的病歷也有法規特別規範: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法第78~80條也明確的規範了臨床人體實驗受試者的權利。各大臨床試驗中心也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來規劃,台大的臨床試驗中心還獲得了美國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協會(AAHRPP)評鑑認證,藥物基因體實驗室獲得TAFCAP認證以及第一屆行政院國家產業創新獎認證。

 

總而言之,台灣人越積極參加臨床試驗,台灣民眾就是最大的受惠者,本土的臨床資料越完整,對於醫療和公共衛生絕對是越有幫助的。有關臨床試驗的資料眾多,倉促寫就難免未竟完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以下是噗友的講評:

十七:

基本上就三大點。

第一就是大家說的人種差異,不廢話。

第二是法規接軌,和互相承認的問題。法規接軌的話,就不是只有我們可以去攻別人的市場,別國做的藥也可以進來,只需要run Phase III或更小的trials就可以進來。另外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偷雞,譬如說讓我們的pilot study可以在很早其就先上,然後再移到美國或歐盟的大市場去做phase II or III並請藥證。這樣可以增加我們的競爭力。

第三點是biobank。越多trials就越多data,越多data,就越能夠利用這個biobankindividualised medicine

然後什麼白老鼠根本就是從一開始就錯錯錯。參加trial不用寫informed consent嗎?不用做patient information sheet嗎?不用拿local RD site approval嗎?不用TFDA審核嗎?不用過ethical committee嗎?lay members不用參加嗎?

這些都有的話就是 1) 政府同意可以做; 2) 病人自己也同意參加。柯頂多就是計劃主持人,去run整個計劃而已,把關還是在政府啊。跑去戰一個根本就是政府高度管控的特殊產業,然後責任在個人不是政府,會不會太好笑?

 

沒有人:

歐美所有的藥廠,在藥品上市之前,都會先在當地做人體試驗,核准之後再賣到全世界,當然也包括賣到中國。照羅淑蕾跟蔡正元的說法,所有的藥廠跟醫院都是(為了中國)把歐美人民當白老鼠吧!

林祖媽:

其實羅蔡兩位近日來各種抹黑只不過是要在一些不思考的民眾心中種下「柯沒有醫德」的既定印象,即使抹黑後被澄清也沒差,因為民眾是健忘的,印象這種東西久而久之就變成「那個人好像有問題,但究竟是什麼問題想不起來,啊反正就是有問題啦」!

沒有人:

對呀,這就是他們的目的。但是我所厭惡的,是那種把不惜代價把所有人一併用泥巴淹死的惡劣手法。臨床試驗是很多國家積極發展的產業之一,中國也在做,但他們的問題還很多,所以很多東西是在台灣做,或是由台灣帶去那裡做。p不過是眾多案子中間的一例而已。立委現在要打泥巴戰,反正大意大概就是說,只要能把你拉下來,以後讓這項產業被誤解到不行我也不在乎。

 

在此特別感謝眾多噗友的協力!

 

延伸閱讀:

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

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

臺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

肝炎聖戰

從艾瑞莎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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