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三天後回頭看看颱風當天頭痛時寫的文章,老樣子,要討論的東西太多,整個文字的掌握力就變差。這篇文章所包含的內容,如果要仔細討論最少可以分成三到四篇2000-3000字的文章,硬塞在3000多字裡面說完;又為了避免文章看起來太龐雜,刪去了不少的解釋,搞的文章有些純學理的部分很生澀。本來想說反正維基百科資料一堆,這點困擾對於這個議題有興趣的人不算太麻煩,現在想想這不是個負責任的態度(讀者請原諒Orz)。這還是前一篇文章問題比較小的地方,後面還有一些比較難處理的失誤。

 

有看兩次以上的讀者大概有注意到,在下小修過很多次文章。沒有大規模的改動,但是有把一些資料給予連結,或者是修改一些說話的語氣(娘娘說語氣要儘量客觀中性),基本上有修改的地方都用不同顏色的字和刪節線標出來。

 

這幾天在噗浪跟blog有讀者對這篇文章的一些批評指教,事件目前也過去了幾天,越來越多的事實(?)暴露出來,現在再來回頭看這事件的法律層面(不,我沒打算談處罰的部分,那個意義太低了),這比一開始想像的爭議還大的多。法律層面最重要應該討論是其立法精神、法條的適用性、以及執行的問題,而不是把法條抄一抄而已。法律也不是我的專長,我只能指出目前跟AIDS有關的法律而已。AIDS、法律、病人隱私和醫學倫理的爭議,這個部分真的寫的太爛,算是前篇文章最大的敗筆(本來是不想繼續談這個的,不過有鑑於這是不少噗友的疑問,而且也是衛生署和愛滋團體強烈反對的點,等到我資料收集好以後會開一篇新文章來談;包括愛滋病要不要健保卡註記,器捐中心能不能連線到疾管局,以及醫師的保密義務)。

 

再來就是我真正要回答的問題了,有一些讀者對『接著台大應該要比對病人的血型、必要的檢查(HIVBC肝炎),還有詢問病人的病史(有沒有吸毒、危險的性行為)…;台大醫院並沒有確實的詢問病史(家屬知道病人是同性戀,而男同性戀是愛滋病的高危險群),如果台大醫院知道病人是同性戀難道不會就會再三確定HIV報告的結果了嗎?。』很有意見,認為我有明顯的偏見。其實我還挺啞然失笑的,這意味著讀者並不瞭解醫師是如何做診斷的。我在淺談誤診的時候有提到醫師是如何建立自己的診斷思路,如果還不太明白,我用下面那個例子來告訴大家。

 

一個肥胖約40歲的白人女性病人,來到醫師的門診,抱怨反覆發生的上腹痛。光是以她的年紀、體態、性別、以及她的種族,我就會猜測她上腹痛的病因非常可能是「膽結石」(當然,還會做一連串的檢查確診)。為什麼(Why)醫師會這樣想?難道我歧視病人是肥胖女性?當然不是,科學醫學經過長時間的累積經驗,發現上腹痛的FemaleFatForty的病人是膽結石的高危險群。教科書因此都再三強調,這樣的病人除非可以明確的排除膽結石的可能性,這個疾病都一定要列入鑑別診斷。

 

根據內科學的教科書(Harrison's 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以及The Washington Manual of Medical Therapeutics:毒癮患者、男同性戀或男雙性戀、多重性伴侶、血友病患者、器官及輸血受贈者、醫護人員、以及曾接受過1977-1985年血液製品的人,都是高風險族群需要特別注意。至於為何我一開始會寫成『台灣異性戀的病人已經遠超過同性戀的病人』,那是因為教科書在2005年以前,發現男同性戀和異性戀的病人人數逐漸接近,認為不久之後異性戀的病人人數將超過男同性戀;後來查書的結果,不論是在台灣還是在美國,男同性戀的病人數仍然是最多的。不論是捐血還是捐器官,對於高風險族群(對,捐贈者如果是醫護人員我也會再三確認報告)本來醫師就應該要再三確認。如果讀者認為在下對這個族群有所偏見,我想是過度解讀在下的文章了。

 

最後,讓我用幾張疾管局的資料圖片做結,大家應該可以更清楚。希望這樣可以回答讀者的問題。

愛滋病  愛滋病2.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千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