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短短的ㄧ個月就發生兩件跟愛滋病有關的新聞,第一個事件發生的時候,本來就想來寫一篇文章來討論台灣面對愛滋病患會發生的問題。不巧,在下懶病發作,想說寫了也只是狗吠火車,文章才寫了大綱就放在那裡生蟲。萬萬沒想到,這次發生的愛滋病爭議更大,根本是原子彈爆炸的等級。不只牽涉到健保局、衛生署、醫護人員、以及器官移植的倫理,還有醫療法規、家屬,甚至很不好聽的搶案子。台灣在面對愛滋病患的時候,一直都有非常嚴重的偏見,包括同性戀、毒蟲、濫交、和變態…等等。即使是醫護人員,碰到愛滋病人的態度也不一樣(即使是在下也不例外),當然並不是不想醫療病人,而是瞭解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之後,對於自己的防護會加強(當然,才不會穿太空裝咧)。愛滋病可以討論的東西太多了(光社會議題就可以寫好幾本書了!),在下打算把文章簡單的分成幾個部分,包括愛滋病的傳染,跟愛滋病相關的醫學倫理,愛滋病與台灣法律,以及台大事件的省思。

 

 大概有讀者會認為,拿愛滋病的傳染來寫,根本是湊字數(被發現了),畢竟這個疾病已經研究超過30年,網路上的資料多不勝數。雖然網路上的資料這樣多,但是我猜除了某些特定領域的讀者,絕大部分的讀者知道的只有:這是病毒引起的疾病,是個醫不好的絕症,主要是因為同性戀和打毒品傳染;看到愛滋病人就指著說"有愛滋",然後閃的遠遠的。在下不希望看完這篇的文章的讀者也是這種態度,所以想把正確的知識傳達給讀者,只有正確的知識才會有正確的態度。

 

 愛滋病其實是俗稱,正確的病名是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因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進入人體之後,病毒感染免疫細胞(輔助型T細胞、巨噬細胞、和樹突細胞),並且在免疫細胞內進行複製,最後破壞免疫細胞,特別是輔助型T細胞(Th4 cells請看科學的魔法子彈?)。從前篇文章就知道,T細胞可以說是免疫系統的關鍵,一旦T細胞被病毒殺光,人體的免疫力自然就不能對抗病原體(好像城池裡面光有士兵沒有將領,面對一波波的病原體攻擊很快就棄械投降)。輔助型T細胞在血液中的含量,就是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嚴重程度。

 

 台灣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主要是:1.性行為傳染:與感染愛滋病毒感染者發生口腔、肛門、陰道等方式之性交或其他體液交換時,均有受感染的可能。2.血液傳染:(1)輸進或接觸被愛滋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製劑。(2)與感染愛滋病毒之靜脈藥癮者共用注射針頭、針筒。(3)接受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器官移植。3.母子垂直感染。根據這幾年的統計,台灣異性戀的病人已經遠超過同性戀的病人(頭痛的時候寫文章果然很容易出錯,台灣同性戀的病人還是遠超過異性戀);毒品途徑感染愛滋佔總人數的比例成長快速。1984年通報首例以來,經由性行為感染的案例一直佔9成。但是在2005年新增案例中,毒品病患佔了50%以上。檢查HIV感染的時候,是檢查病人HIV的抗體。身體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產生HIV抗體,因此在感染早期,可能因抗體尚未產生,而檢驗呈陰性反應,此即為空窗期。一般而言,空窗期約是愛滋病毒感染後6-12週內,目前檢驗技術的進步,有效的縮短檢驗的空窗期到1-2週。口水與眼淚中可以找到極微量的HIV,但至今未有因接觸此二者而感染HIV者,汗水中沒有找到過HIV。這意味著正常的生活作息,包括擁抱、握手、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一起上班、上課、共用電話、水龍頭並不會傳染。(延伸閱讀:台灣地區愛滋病防治政策台灣性病之流行病學與防治政策

 

 關於愛滋病與醫學倫理的爭議,那可是爭論了好多年都沒有一個標準的答案。先來複習一下醫學倫理的四大原則:尊重自主、不傷害、利益病患、公平正義的原則。老樣子,大家可能都搞不懂愛滋病在醫學倫理的爭議在哪裡,我還是用案例來討論好了。第一個案例:某對未婚夫妻一起來醫院做身體健康檢查,未婚夫檢查出有愛滋病,身為醫師的你可以不經未婚夫的同意告知未婚妻病情?根據醫學倫理尊重自主的原則,醫師"不可以"告訴未婚妻有關未婚夫的病情,醫師只能勸告未婚夫將自己的病情誠實的告訴未婚妻。或許有人會說,醫師你這樣太鄉愿了,怎麼可以這樣做,這樣對未婚妻不就違反不傷害、利益病患、公平正義的醫學倫理嗎?是的,這就是爭論點。不過,台灣目前的法令是可以強制未婚妻篩檢,但是法律禁止醫師無故洩漏未婚夫的病情給未婚妻。但如果不是未婚夫妻,而是夫妻呢?

 

第二個案例:某天你的愛滋病患需要動手術,但是病人要求不得將愛滋病情告訴動手術的醫師,你會告知手術醫師病人的病情嗎?如果依照醫學倫理,似乎不應該告訴手術醫師。但是,如果有告知手術醫師,病人就可以得到更安全、更適合的醫療;甚至手術室還會特地準備,手術器械以及手術布使用後消毒丟棄,不只保護這個病人,也保護醫療團隊、工作清潔人員、和之後需要手術室的病人。如果你是醫師,你要怎樣做?(有沒有很眼熟?是的,這幾乎是長庚醫院事件的翻版,更何況那位病人並沒有拒絕告知病情。說白話一點,那群醫護擔心麻醉科醫師會因為病人是愛滋病而拒絕醫療,他們寧可違反醫學倫理和法律,讓一個來救命的醫師用輕裝備,暴露在可能感染HIV的風險之中。)


台灣在愛滋病防制使用的法律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主要的幾個跟醫學倫理跟醫病關係的條文我分述如下: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二、製造血液製劑。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第14條: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後面討論台大愛滋器官移植還會討論到第11條和第14條,這裡就先抱怨一下。法律是規定病人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但是沒有罰則,病人有時候根本不想告訴醫師,寧死也不說。事實上根據法律醫師無論如何都不能拒絕醫療,愛滋病人是多慮了。


 

基本上,台大這次移植愛滋器官的烏龍事件,根本是[不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如果一切都按照標準流程的話)。我們從頭開始說起,病人因為頭部創傷,在新竹南門醫院住院的時候,其IC健保卡應該就有重大傷病註記。(自9311日起,健保局配合全面使用健保IC卡,除較有隱私性疾病外,重大傷病資料已登載在IC卡內,方便病人就醫。)這意味著健保局認為愛滋病是隱私性疾病,忽略愛滋病在各項醫療和處置都和一般病人不一樣。這導致新竹南門醫院無法從健保IC卡得知病人的重要資訊(真不知道這樣還推IC卡幹麼?)。後來,家屬跳過器官移植的平台,直接聯絡台大醫院。(當然這是家屬的自由,但是這樣就跳過器官移植平台這一道防線。)接著台大應該要比對病人的血型、必要的檢查(HIVBC肝炎),還有詢問病人的病史(有沒有吸毒、危險的性行為),這些檢查應該在摘取器官以前完成。顯然的台大在這道防線出了差錯,姑且不論台大醫院的說詞(檢驗師口誤,還是協調師聽錯);台大醫院並沒有確實的詢問病史(家屬知道病人是同性戀,而男同性戀是愛滋病的高危險群),如果台大醫院知道病人是同性戀難道不會就會再三確定HIV報告的結果了嗎?。最後一道防線是在手術房,理論上在開刀之前(任何手術都一樣),移植小組應該要檢視所有的報告(包括捐贈者和接受者),這幾乎是開刀前的例行公事,很明顯的台大醫院最後一道防線就這樣棄守了!(根據台大醫院的調查報告,三位主刀醫師都有檢視報告,但是器官捐贈中心登記的資料是錯誤的。)


站在醫師的角度,我並不會苛責家屬不知道病人的病情(這個超常見的,我治療過的病人不到1/5會告知家人)。這次的問題是在上述的三道防線失守,特別是第一道防線。健保局掌控了幾乎台灣所有病人的資料,然後用醫師會濫用病人隱私疾病的理由,將愛滋病鎖起來(連醫師都沒辦法查到)。記得曾經有一次病人因發燒和意識不清住院,給予醫療之後病情完全沒有改善,病人培養出來的細菌就是免疫不全的病人才會感染的細菌(已經住院好幾天),後來檢驗HIV才發現病人是愛滋病病人。緊急將病人轉往隔離病房,並且通報衛生署和健保局,衛生署和健保局居然說出病人已經有案可查的風涼話。我並不支持愛滋病人要將病情公佈給不相干的人知道,但是醫師應該可以用自己的醫師證號(其實也是當作紀錄)提取病人的病歷才是。至於台大醫院,因為一連串的失誤將病人和醫護人員都置於險境,這是台大醫院自己該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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